随着城市化的不断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对城市“宜居性”产生了迫切的需要。在经过城管局的多年努力下,我们的市容有了长足的进步,以前的马路市场、流动摊点、占道洗车问题已经得到了很好的解决,跨门营业现象也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遏止。随着城市建设的进行,城市品位不断提升,老百姓对于城管工作有着越来越高的要求。这里就跨门营业现象谈几点看法。
这里的跨门营业指的是经营者超出门窗和外墙设摊经营的行为,根据跨门营业者的目的性不同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第一类,纯粹为招揽生意而跨门营业。从本质上说,这是由"人的趋利性"所决定的。在有限的条件下,通过将自家经营的物品摆放在门口扩大自己的经营面积,增加自己的销售量。
第二类,由于经营面积确实不够不得不跨门的。通过调查,随着城市规划和管理越来越严格,新开的店一般都会考虑到自身的经营面积,所以这一类跨门营业者一般都是早几年就已经营的或者是刚从前店家那里接受过来的,如诸多铝合金、不锈钢制品加工户,部分小型餐饮店等。其刚开始营业时,居民对于城市管理的要求不严,城管工作重心放在马路市场和流动摊点等更贴近居民生活的方向上,未对这些跨门营业现象有足够认识。
第三类,看样从众型的。这一类人完全可以做到不跨门营业,但是看着别人跨门营业也跟着去了。
以上三类人大都对跨门营业认识不深,认为在自己门口摆放自己的东西天经地义无可厚非,缺少对其危害性的认识。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城市道路两侧和广场周围的建筑物、构筑物内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和外墙设摊经营。”第十八条第一款中也规定了“沿街和广场周边的经营者不得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跨门营业所占用的空间是公共空间,商家利用公用面积扩大经营面积,侵害的全体公众的利益。部分跨门营业者的行为更把原本宽敞的人行道占去了一半,造成行人的诸多不便,跨门营业的危害性是很明显的。
在解决跨门营业这个难题上,我们既要人性化更要法制化,在充分考虑当事人实际情况的前提下,我们要认真肩负起维护良好市容环境面貌的职责。利用行政处罚这一法律手段,对各类跨门营业案件进行认真细致的处理。
首先,加强城管执法的宣传力度。把跨门营业的性质危害和相关的城管规定向老百姓进行宣传,加强与居委、社区、街道之间的联系,做到人人懂法,人人护法,让老百姓参与到城管工作中来,能主动举报跨门营业现象,更能配合劝导跨门营业者。
其次,对于已经存在的跨门营业现象,城管队员要在日常工作中重点调查取证,充分了解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做到人性化执法,不能以一种“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这样得过且过的态度对待工作。城管工作主要是针对普通老百姓生活工作上的小事进行规范管理,在处理这些小事的时候,必须坚决维护好自己作为一名城管队员的形象,要时刻记住自己是代表着政府代表着人民。深入了解当事人的情况,多次进行面对面的谈话,以一种服务的态度处理好其跨门营业现象对提高城管形象有很大帮助,也对后期的执法过程带来莫大帮助和支持。
最后,根据城市管理的法律进行相应的处理。随着《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出台,政府要求城管工作更加人性化。根据《宁波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违反该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而在新出台实施的《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则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罚款的数额有了提高,但要求城管队员必须先劝导后处罚,正确运用法律条款,要求城管队员更严密更效率地做好执法工作,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不法行为进行处理,维护广大老百姓的利益。
经过以上分析,跨门营业现象是完全可以遏止的,但实际上的情况比上面说的复杂很多,第一,群众对于城管的理解不够,在治理跨门营业现象过程中,部分围观群众并不会站在城管和人民的角度看待问题,与店家一起盲目抵抗。第二,对于第二类跨门营业者的处理是一大难题,由于自身条件的问题,当事人并没有条件改正跨门营业行为,并且这个关系到当事人很大的经济利益,也间接造成了跨门营业屡禁不止,并且成为了另2类跨门营业者跟风的借口。第三,城市管理力量的分配问题,城管队员在日常工作中并不能把整个区域都一视同仁地进行管理,肯定把最关系到城市品位和重要性的几条路作为重点路段严格要求,这也造成了部分小路、胡同、城中村中存在跨门营业的现象。
跨门营业作为城市管理中的一大"顽症",解决跨门营业难题任重道远,将是我们继续努力的方向。但是相信通过我们的努力和广大群众的配合,余姚的市容将会更上一个台阶。 (一中队 陈毅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