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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动态通知公告
余姚市户外广告设施和店名招牌设置技术标准(试行)

发布时间:2009-03-07 字体:【

为规范我市户外广告设置,加强户外广告管理,保护和美化城市市容环境,提升城市形象品位档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结合余政办发(2008178#《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户外广告管理中有关职能分工的通知》精神,制订本标准。

第一章   户外广告设置技术标准

一、户外广告设置技术标准

(一)支架式独立广告

1、大型支架式独立广告(高炮广告)宜设置在城市出入口周边、高速公路两侧、大桥及连接线两侧等城市外围区域的空旷地,其纵向间距不小于500,距桥梁和道路外侧边缘不小于10,沿市郊公路两侧设置广告的,广告牌面外缘不得逾越公路行道树树干外缘的连接线,其间距不小于800。城市主要出入口区域其间距可适当缩小,但控制离建筑距离一般不小于广告高度的1倍。广告牌单面面积原则不大于150平方米,牌面尺寸6×18为主,总高度不超过24

2、小型支架式独立广告(在城市道路人行道和绿化隔离带上设置的小型支架式独立广告)。

1)在同一路段内的广告应保持风格、颜色、材质、规格、设置方式等与周边的建筑物、构筑物相协调。

2)人行道宽度不得小于3.5,且在广告设置后可供行人通行的通道宽度不小于2.5

3)广告应排列规整,沿商业步行街的纵向间距不得小于15,沿主要商业街人行道的纵向间距不得小于25,沿其他城市道路人行道的纵向间距不得小于50

4)广告不得影响人行道或绿化隔离带空间内其他设施及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

(二)屋顶广告:

1、楼高15层以下的建筑物设置屋顶广告,广告牌底部须紧贴屋顶,结构架不得外露;广告牌宽度不得超出建筑两侧墙面,高度原则上按以下标准设置:楼高3层或10以下的,广告牌高度一般不超过4;楼高7层或24以下的,广告牌高度一般不超过6;楼高10层或36以下的,广告牌高度一般不超过8。若申报广告位两侧现状已设置屋顶广告的则可视实际情形适当增加其高度。

2、楼高12层以上或超过36的建筑物顶部,可以设置立体发光字、通透式霓虹灯等形式广告,不得设置封闭版面的屋顶广告牌。

3、高层和超高层建筑物裙楼原则上不得设置广告,但在主建筑屋顶不设广告的条件下,可按以下标准设置:裙楼高度大于12时,广告牌高度一般不超过4;裙楼高度小于12时,广告牌高度一般不超过3

(三)墙体广告

1、建筑物墙面平贴广告不得突破建筑物外轮廓线,突出厚度离墙面不得超过0.5

2、建筑物墙面垂立灯箱广告,必须采用霓虹灯形式或其它新材料制作,其底部离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3,广告牌外缘挑出距离不得大于1.5,高度不得越过该用房所属楼层高度上下各-0.5

3、集中布置于建筑同一立面的成组广告,设置规格、形式应协调一致。新建建筑立面,预留户外广告位置,应该统一设计。

(四)市政设施附属广告

1、公交候车亭:凡在公交候车亭设置的广告,同一路段广告规格、间距相对统一,每个站点广告数量不得超过4个(块),单个广告牌高不得大于1.5,宽不得大于3.5

2、灯杆广告:经批准设置的市政管杆广告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条道路只准在一种管杆上设置广告,每根管杆上只准设置一幅牌面广告,其下沿距地面高度不得小于4.5,牌面高度不得超过2.5,厚度不得大于0.2,做到色彩协调、形状一致、高度一致,朝向一致。

二、户外广告设置安全、质量标准

1、户外广告钢结构设计、制作、维修应符合《户外广告设施钢结构技术规程》。

2、广告牌距高压导线垂直净距、水平净距须满足供电部门的要求。

3、广告牌距低压导线或电话线净距不得小于0.5

4、广告照明系统应可靠接地,灯具的绝缘等级大于或等于Ⅰ级。对人体易接触到的灯箱广告应有可靠的防触电装置。

5、大型支架式户外广告,与建筑物、构筑物结合的大中型附着式户外广告,应由具有建筑设计资质、景观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

三、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规定

1、城市建成区内人流密集、建筑密度高的道路沿线和居住用地或包含居住功能的其他性质用地内不得设置支架式广告。

2、历史街区和其他有建筑限高要求的规划地段不得设置屋顶广告。

3、居住小区内、商住综合楼裙房和住宅楼不得设置屋顶广告。

4、体现建筑设计整体格局和立面造型的建筑部位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第二章    店名招牌设置技术规定

一、店名招牌设置规定

1、设置店名招牌原则上实行一店一牌。规格尺寸不得超越商家使用的房产权属范围,并不得影响邻里房屋的采光、通风和消防功能的正常使用。

多个单位共用一个场所或一个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设置招牌应当先由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者整体规划,统一设计。

位于道路交叉口,两侧均开设门面且属同一经营者的允许在两侧门面分别设置招牌。

2、店名招牌只能在建筑一楼门楣以上至二楼窗户下沿或单层沿口处设置。

3、设置在同一建筑相邻门面的招牌,底线必须整齐划一,高度和厚度必须协调统一。

4、店名招牌文字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规定,书写规范、字迹清晰;汉字应占整个招牌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图案设计力求新颖活泼。国际统一品牌在保证与周边环境协调和谐的前提下,按其统一标准设计和制作。

5、不得在保护性建筑外立面设置店名招牌,只可在其入口处挂置相应规格的匾额,并不得影响建筑采光、通风和消防等功能使用。

6、店名招牌制作鼓励采用新材料、新光源、新技术、新工艺。

二、店名招牌设置技术标准

1、店名招牌高度不宜超过1.5,宽度视门面宽度而定,但不得超过建筑两侧墙面,厚度一般不得超过30厘米。

2、店名招牌底部距地面2以上,顶端必须低于二楼窗户底线50厘米,或与二楼阳台底部平齐。

3、同一建筑不同产权又无统一管理的多个商家,二楼以上设置竖向立式招牌,但高度不得逾越屋沿,厚度一般不得超过50厘米,悬挑宽度一般不得超过1.2,且离开相邻使用房屋的门窗洞口或阳台等边缘距离不小于90厘米。

第三章    附则

一、已有经批准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户外广告设置方案》的区域的户外广告设置,按设置规划、设置方案执行。

二、店名招牌由城管部门按标准监督管理,其设置不再审批。

三、超出门面招牌设置技术规范规定的各类单位名牌、标牌、指示牌等,严格控制规划审批,一律不予补办手续。

四、本技术标准的解释权属余姚市规划局。

五、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联系电话:0574-62729005 地址:余姚市最良路4号
版权所有:余姚市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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