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各位店主:
非常感谢你们长期以来对城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过去的一年里是我们城市建设、城市管理成效最为显著的一年。然而,作为城市管理的顽症——跨门营业,依然是城市管理中的焦点、热点、难点问题,也是城市“脏乱差”的主要源头之一,制约着城市的健康快速发展。跨门营业是指:沿街和广场周边的经营者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行为。(只要超出了门窗范围,即把商品放在街沿或通常所指的“滴水下”也属于跨们营业,是法律禁止的。)
跨门营业危害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影响市容,损坏城市形象,这与建设现代和谐清洁宜居城市格格不入;2,蚕食道路,影响交通安全。跨门营业不断蚕食城市道路,特别严重的挤占盲道,妨碍城市道路的有效利用,给周边市民的出行带来极大不便;3,污染环境,影响居民生活,污物垃圾甚多,如水果摊门前的腐烂果壳、瓜皮以及餐饮垃圾、污水、残渣等污染环境,尤其在夏季更是臭气熏天,蚊蝇满天飞,居民为之愤慨;4,显失公平,影响正常的市场秩序,为了招揽生意,部分水果店店外摆放的水果甚至比店内多,对其他正规商店的合法经营造成了很大的冲击。
执法部门依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跨门营业行为实施行政处罚。2009年1月1日刚刚颁布实施的《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对跨门营业行为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1000元罚款。《宁波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处以50~500元罚款。
案例1:2008年5月,余姚市世南东路南门副食品市场某一店主,擅自在店前人行道上展示禽蛋。城管执法队员向当事人亮证后,送达《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当事不服从管理,依然我行我素。因而,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按照一般程序进行立案查处。根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予以1000元的处罚。
案例2:2008年6月,余姚市巍星路某一鞋店店主,擅自超出该店店门跨门经营鞋子,城管队员发现后前去查处,拍照取证、现场勘查后,向当事人发出《谈话通知书》;当事人拒绝在《谈话通知书》存根上签字,又没在规定时间内来我局接受谈话;送达《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逾期又拒不改正。经过思想教育,鉴于当事人事后积极配合的态度,给予当事人500元的罚款,并要求当事人整改违法行为。
案例3:2008年10月,余姚市巍星路某两家水果店店主,擅自将店内经营的水果在店门外人行道上经营展示。(该两家水果店以前也曾因同一违法行为被我局立案查处)城管队员发现后进行了现场劝导与拍照取证工作,当事人仍没有按要求自行改正。执法队员向其发出《谈话通知书》,当事人拒绝签字,并无故不到我局接受谈话。对于无视国家法律、法规,拒不配合城管执法的当事人,中队根据法定程序,取得了合法有效的证据,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执法文书。当事人一直无故拒不履行处罚决定,也未在规定期限内提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为树立城管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的权威,我局依法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法院经审查准予受理,依法向两位案件当事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案件当事人迫于法律威严,分别自觉缴纳罚款和案件执行费,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作为我们执法部门,罚款不是目的,只是执法管理的手段之一,我们希望各位店(业)主能积极主动,争做城市管理的参与者。今年又是我市建设清洁宜居和谐城市的关键年,也是我局抓“市容提升”的攻坚年,把整治“跨门营业”作为今年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我们城管队员将与你们一道共同维护城市环境,从自身做起,从现在做起,以实际行动为创造优美的城市环境贡献自己的力量,为营造建设文明和谐清洁宜居新余姚而努力奋斗!
余姚市城市管理局
二○○九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