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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管理温馨提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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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9-05-22 | | | 字体:【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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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您刚才的行为没有遵守余姚市民”六不”行为规范,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希望你今后改正这些不文明行为,从自身做起,和我们一起共同打造美丽姚城。如果您再有此类不文明行为,我们将依法对您进行处罚,多谢合作。
附:
一、余姚市民“六不”行为规范: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垃圾、不乱涂乱贴、不粗言脏语、不损坏公物、不乱停乱占。
二、《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树木、地面、电杆、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上任意刻画、涂写、张贴。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处5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公民应当维护城市环境卫生,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二)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三)乱倒生活垃圾、污水、粪便;(四)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
违反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前款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500份以上免盖章)
余姚市城市管理局
二○○九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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